案例由市建筑市场与房地产执法监察支队提供
万丈高楼由此起——勘察设计失误而引发的质量纠纷
【案例】:A勘察队与甲方签订了住宅用地地质钻探合同。
经物探勘察后认为:根据建筑物的规模、用途和地质条件,建议选用粉质黏土和黏土作基础持力层,基础类型以天然浅基为宜,当使用粉质黏土作持力层时,下有淤泥质土,每层土应以宜浅不宜深为原则。
并对每栋拟建住宅楼的基础埋深、持力层承载力标准值和压缩模量提出了建议值。随后,甲方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下辖的设计室进行补充修改设计。
一年后陆续完工,发现所建住宅墙体开裂和山墙外倾,又委托A勘察队进行补充勘察,作出补勘报告。
该报告指出土层承载力等指标与其前勘结果不同。
甲方遂委托设计院对墙体开裂和山墙外倾的住宅进行地基加固设计,由专业队伍进行地基加固施工,并将A勘察队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委托专业单位对事故原因、责任划分出具了综合司法鉴定。
两次勘察数据存在较大出入,勘察失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因,应负主责,承担整改损失的70%;
甲方所属设计人员素质低,违规(越级)设计和设计不当是次因,应负次责,承担30%的损失。
【法律提示】:《建筑法》第5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6条。
提供图纸不合格——勘察设计失误而引发的质量纠纷
【案例】:2003年7月,甲方与A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04年9月,主体完工时,发现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和结构裂缝。
甲方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专业单位专题会议,分析论证原因,制定补救措施。勘察单位进行复勘后,专业公司进行整改施工。
经观测未扩大不均匀沉降, A公司继续施工,直至完工。
2005年3月,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移交甲方。
在工程款进行正常结算外,对建筑物不均匀沉降产生原因、各方责任及承担损失,双方当事人产生分歧。
【法律仲裁】:仲裁庭委托专业部门鉴定查明,该建筑物属于土和岩石组合地基,且持力层底坡度大于10%,为不均匀地基,地质情况复杂,技术措施不当,致使该建筑物产生倾斜。
仲裁结论:该工程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属于一果多因,责任不能简单归责于一方。
施工期间雨量大,雨水渗入地基,使地基较软,承载力降低,变形加大,也是原因之一。
甲方负80%的责任或另案向有责任的设计方追索;A公司赔偿整改相关费用(含地基复勘费、结构裂缝处理费、地基加固处理费等)的20%。
【法律提示】:《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2条。
自作主张增楼层——擅自改变设计而引发的质量纠纷
【案例】:乙方与甲方签订伟业大厦施工合同,经桩基检测发现部分桩基存在夹泥、软泥物,混凝土强度不均等质量问题。
经设计院变更设计图纸后继续施工。甲方又违反审批擅自加层,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拆违通知书》。
之后甲方经有关部门同意,补办了规划许可证,未拆除加层继续施工。大厦竣工,甲方投用。
验收时,质监站发现多处房梁及墙体裂缝,该工程图纸多变、加层未纠,未验先用。故要求立即停用,请法定检测机构提出加固方案。
检测机构结构复算后认为,因加层、增加大吨位水箱和电梯、装修后超出的荷载等,使第三层框架承受的荷载比原设计增多。加层是房梁裂缝的基本原因,混凝土未达设计强度也有影响。
建设局核定该工程不合格,责令停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擅用房屋,拆除加层,并返修加固。甲方就不合格工程的原因、拆除及加固责任和损失,把乙方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甲方拆除加层,负70%的责任,乙方履行修复,交付合格工程,并负担20%的损失。
【法律提示】:《建筑法》第5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不验收就投用,业主便丧失质量纠纷的主张权利”。
转包责任难推托——非法转包引发的质量纠纷
【案例】:A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壹号楼。
同年6月按约进场施工,后因垫资困难,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B公司于同年9月8日接着施工。
因房地产公司变更设计延误工期和工程款拔付不及时等问题,B公司停止施工。
A公司出面协调,房产公司承诺设计延误按惯例解决,工程款按合同执行,B公司仍不同意复工。A公司只好直接恢复施工。
随后,A公司又因资金问题停工,B公司又愿意继续施工。
之后,房产公司与A、B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A和B公司不再继续施工,后期施工由房产公司与B公司另订施工合同,A公司全部退场。
次年3月,房产公司与B公司又产生纠纷,工程再次停工,并引发诉讼。
B公司诉讼房产公司和A公司拖欠工程款,而房产公司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A和B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①房产公司认可了转包行为,三方的施工合同应予确认。
②A和B公司共同承担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主责,房产公司疏于管理,签证手续齐全,应承担次责。
【法律提示】:《建筑法》第29条第2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
质量缺陷不担责——未验收先擅用引发的质量纠纷
【案例】:2003年8月1日,A公司与金城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彩虹大厦由金城公司负责前期工作报批和施工组织,A公司负责全部投资。
2004年12月1日,A公司与金城公司就交付本大厦1-3层补充协议约定:
本大厦未结算之前先将1-3层交由A公司管理,凡未完善的工程由金城公司尽快扫尾,双方现场清理后,如再发生其他缺限,均由A公司负责。
2005年1月20日,本大厦全部竣工,市质监站验收后出具了综合评定表。
同年8月1日,两公司就尾工程达成协议,扫尾工程由A公司负责,金城公司可予协助。
同年9月8日,市造价站对决算进行了审计。
后因工程款拖欠,金城公司诉讼后获一审法院支持;而A公司则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将金城公司上诉至高院。
【法院判决】:本案虽没分明业主和承包商,但A公司负责投资,相当于业主,金城公司负责施工组织,相当于总承包商。
双方协议内容合法,且已实际履行。
工程通过验收,也已投用,应认定合格,对A公司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合同法》第34条,《建筑安装合同承包合同条例》第13条,《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3条第1款。
基础结构缺陷有说法——未验收先擅用引发的质量纠纷
【案例】:2004年7月1日,某药厂与A司签订施工合同。随即开工,新建车间。后因工程款拖欠和质量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2006年2月1日,双方达成协议,按实结算,返工损失由A司承担,整改后撤出工地。
药厂在尚未完工车间的基础上,按照原设计,另请施工单位继续进行上层楼面建设。
同年8月1日,质监部门鉴定认为,车间一层框架柱随机抽查破损混凝土确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行为,质量问题影响结构安全。
同年9月,设计方复检结论:部分框架未达设计要求,须按补充设计要求加固处理。
同年9月30日,造价站对加固措施费审定为30万元,药厂上诉法院要求A司赔偿加固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张,加固损失由A司承担。
【法律提示】:《建筑法》第58条、第60条、第6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第41条,《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3条。
合同无约也保修——建筑质量保修引发的纠纷
【案例】:房产公司与A司签订施工合同。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一个月,发现屋顶漏水,要求A司无偿维修,并赔偿损失。A司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保期、且已验收合格为由,拒绝维修和理赔。
【法院判决】:A司承担无偿维修责任。
【法律提示】:《合同法》第27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40条。
质量保修有期限——建筑质量保修引发的纠纷
【案例】:2004年10月A司与某厂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8日开工,次年3月20日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是,某厂拖欠工程款及质保金,并提出质量问题要求扣款。
A司于2006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某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2006年10月18日,被告反诉A司要求承担工程维修费用。
【法院判决】:支持A司全部诉讼请求,某厂支付工程款及相关利息损失和违约金。
【法律提示】:《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9条,《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