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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炒房卖号!整顿中介“张十一条”举措出台!

2018-08-13 11:49:12     张家界城市建设信息网 1294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活动,近日,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的通知》(张建发〔2018〕107号)。

 

出台了打击炒房卖号、规范经纪行为、强化行业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等11条举措,保护房地产交易及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01

完善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2017年10月1日前未纳入工商部门“证照联办”,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在张家界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均应到登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法设立或未依法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业务部门不得受理其业务申请。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交资料:

 

1.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企业章程原件(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可不提供);

4.从业人员身份证A4复印件;

5.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

6.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

 

 

02

强化经纪人员从业管理

 

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

 

各地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实行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制度。

 

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房地产业协会承担全市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试。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禁止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03

规范经纪机构承接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委托协议,实地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核对房屋权属证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已网签的商品房、存在法院查封、违章建筑等限制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04

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经产权人书面委托,并通过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的房源核验。

 

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与房源核验结果一致。

 

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源、房屋买卖或租赁成交的房源,应当在房源取消或交易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从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

 

 

05

规范经纪服务价格行为

 

经纪机构应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

 

经纪机构不得实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06

规范经纪机构代办、金融服务

 

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

 

经纪机构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各项服务捆绑收费,不得向委托人对金融产品进行误导性解释,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假按揭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备案的经纪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07

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

 

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承接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

 

经纪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诚信发布楼盘信息或广告,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等误导性或禁止性的信息,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房屋差价或销售代理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违规“捂盘惜盘”。

 

 

08

如实上报统计数据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成交业务档案管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成交业务统计上报工作。

 

09

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积极推进《信用张家界部门信用工作平台应用系统》建设。

 

各地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或记入信用评价系统,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和运用。

 

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行业考核评优结果、社会公众评价等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并向社会公开,提醒广大购房消费者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各区县(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要主动联系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其清出市场。

 

 

10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房协和各区县房协的行业自律作用,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和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

 

各地房协要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及违约惩戒办法等自律管理制度,加强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功能,规范行业执业行为,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11

加大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检查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5)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打击炒房 加强监管

 

6月19日,湖南日报,在头版重要位置刊发晨风文章《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一论促进长沙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文章旗帜鲜明地提出,一个地方要想真正留住人才,必须保持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实现房价的基本稳定↓↓

 

6月21日上午,长沙市住建委、长沙市发改委、长沙市工商局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召集16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联合执法约谈会。

 

会上,责令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湖南中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所有门店停业两周,关门整改。

 

 

6月25日,这又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长沙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新闻通报会于下午2:30举行,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7月23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湘建房〔2018〕139号)(以下简称“湘十一条”)。

 

出台楼市分类调控、区域联动调控、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打击炒房、严格新房销售管理等11条举措,要求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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