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管控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购房者和其他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含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和经济适用房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经营的自有货币资本金。
第四条 项目资本金监管以开发项目为单位,以保障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项目房屋初始登记为目标。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期限为:自开发企业申请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始,至办理完项目房屋初始登记,并完成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为止。
第五条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各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监管以专户监管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货币资本金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项目资本金监管专户。
项目资本金监管标准按开发项目建设总规模75元/平方米实行缴存监管。分期实施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分期监管。
第七条 专户监管的项目资本金本息为所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负责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的非财政拨款编制人员人头经费,可以从所监管项目资本金的利息中开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扩大项目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监管的项目资本金。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所监管项目资本金与开发项目一同转让。
第八条 缴存项目资本金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发改部门立项报告、商品房预测绘成果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项目资本金监管数额。
(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本金的核定,并出具《项目资本金监管交存通知书》。
(三)签订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监管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情况、所监管项目资本金解除监管的条件、处置所监管的项目资本金的情形。
(四)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项目资本金监管交存通知书》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设立的监管帐户的银行交存监管项目资本金。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解控项目资本金
(一)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解控40%所监管项目资本金;
(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解控40%所监管项目资本金。
(三)办理完项目房屋初始登记,并完成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解控剩余20%监管项目资本金及利息。
(四)分期解控。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控项目资本金的,须填报《项目资本金解控审批表》,经审查符合解控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监管的项目资本金本息予以解控,项目资本金监管专户管理机构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解控手续划转所解控项目资本金。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违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可依法处置所监控项目资本金,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吊销其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国土、税务、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
(一)代收购房人应缴存的房屋维修资金、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应缴税费后挪用或贪污的;
(二)欠缴依法应缴税费导致开发项目不能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备案的;
(三)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限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
(四)出现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问题后未妥善处理的;
(五)其他需要处置监控项目资本金的情形。
第十一条 《项目资本金监管交存通知书》、《项目资本金解控审批表》、《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由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原《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办发〔200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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