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甄别核实业务口径要求
在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债务专项督查的通知》(湘办发电(2018)39号)报送省财政厅数据的基础上,按以下口径要求,进一步甄别核实:
一、关于表2
l、非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有自身收入的事业单位经营性债务不得当成政府性债务在表2进行填报。
2、不得将按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项目填报为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或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如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商业地产、健康养老、与文化旅游中与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与经营收入没有直接关联的项目应纳入公益性项目)。
3、不得将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填报为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如融资平台公司开展的保障性住房、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项目;所有高校、公立医院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举债项目。
4、对于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应优先用项目收益及公司其他资金偿还,剔除收益及其他资金后的金额才能由财政资金偿还,不得将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全部推给政府,用财政资金来偿还。
5、对于政府机关因办公设备购置或其他公务支出形成的短期欠款以及医院等事业单位日常经营(如赊购药品等)形成的短期负债,不得当成政府性债务填报。
6、不得将省转贷市县、市州转贷县市的转贷债务在上下级重复填报。
7、不得将非财政转贷债务以政府债券、国债、外债等名义填报,政府债券、国债、外债等财政转贷债务余额应于财政决算数据保持一致。
二、关于表3
l、对于不符合《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湘财债管(2018)7号)要求的项目,处于识别、准备、采购阶段,且未签订协议、未开工的,一律停止,相关项目信息据实填报,支出责任统一填为0。
2、纳入省财政厅确定的退库清单的项目,一律停建,相关项目信息据实填报,支出责任统一填为O。
3、其他确需要继续开展的,支出责任根据协议(合同)明确金额据实填报。
三、关于表4
购买服务名义融资形成的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如果已经完全整改到位的,相关项目信息据实填报,支出责任统一填为O。
需要明确的是,整改到位必须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并附佐证依据:
1、相关购买服务协议(合同)作废;
2、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决议、承诺函、安慰函等已经收回;
3、与金融机构就变更融资协议(合同)协商一致,并通过提前偿还已发放贷款、或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以确保预算资金来源、或转化为PPP项目、或重新明确抵质押和担保条件等方式整改的。
对于不符合财预[2017]87号文规定,且未开工的项目,一律停建,相关项目信息据实填报,支出责任统一填为O。
需说明的是,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融资,金融机构实际发放到位的截至2017年底贷款余额,在捷报云系统中自动计入表l系统外债务余额汇总数,表4中融资协议金额扣除该部分余额后的金额,计入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余额。
四、关于表5
其他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事项中,不得将企事业单位作为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承诺主体,不得将无法明确支出责任金额的政府决策事项当成财政支出责任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