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市中心城区项目建设进度,调整被征收拆迁安置户住房供应结构,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张家界市中心城区商品房开始限价啦!
而限价商品房,是指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面积,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商品住房。
200字读懂限价新政
遵循就近布点,相对集中建设,严控规模,就近安置,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被征收拆迁户在限价商品房发布销(预)售公告3个月内,凭“准购证”到相关售楼部选房并交纳房款,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购买。
新开工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10%比例配建限价商品房。
某个片区的限价房价格为项目开发成本上浮5%利润、同时期同地段商品房均价下浮10%、同时期同地段征收补偿价这三者中的最低价。
第一阶段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按限定价购房,第二、第三阶段签,价格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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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如下:
—、限价商品房开发建设
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按照10%的比例配建限价商品房。规划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确定开发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10%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条件。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条件,将限价商品房配建比例、户型面积、开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土地公开出让条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审批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当将10%的限价商品房予以管控,预(销)售许可证审批之时起6个月内无被征收人购买的,才能批准开发商将管控剩余的限价商品房投放市场销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永定区人民政府参与,成立专门班子与各房地产开发商洽谈,在现有待售或在建的商品房源中组织被拆迁户团购一批商品房,作为限价商品房。
新政解读:虽然张家界在售项目不能迅速满足市场期望,但新政限定新建项目10%限价房的配比是新的开始,我们期待有更多新项目落地,缓解市场压力。
另外,为了缓解短期内紧张的供需,由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区人民政府参与,还会组织被拆迁户团购一批限价商品房,问题导向中短结合。
二、限价商品房的销售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限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税费进行核算,按照上浮5%的利润确定的价格,同时期、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均价下浮10%确定的价格,同时期、同地段房屋征收综合补偿价格,比较这三种价格的最低价最终确定为限定销售价格。
根据房屋补偿协议签订的时限,实行阶段优惠价。凡征收决定发布后第一阶段内签定房屋补偿协议并腾房让地的,按限定销售价格购房;在征收决定发布后第二阶段内签定房屋补偿协议并腾房让地的,按限定销售价格上浮200元/㎡购房;在征收决定发布后第三阶段内签定房屋补偿协议并腾房让地的,按限定销售价格上浮400元/㎡购房;征收决定发布签约期外签定房屋补偿协议并腾房的,不享受阶段优惠价。
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少于限价商品房最小户型面积的按签约期限享受相应的商品住房阶段优惠价格,每户可购买自小户型限价商品房一套;整栋违章且属唯一住房的,每户可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但人均不得超过50㎡;局部违章且属唯一住房的,购买限价商品房人均不得超过50㎡。
新政解读:棚户区改造大大提升了市民的居住水平,同时也带动了房地产的提质升级,一定时间内,拆迁户的刚需在一手房市场占比较高,所以,必须先满足拆迁所带来的刚需,才能有效抑制房价上涨的空间。
而取项目开发成本上浮5%利润、同时期同地段商品房均价下浮10%、同时期同地段征收补偿价格三者中的最低价为限价依据,也充分考虑了拆迁户的实际诉求,极大的缓解了拆迁的购房刚需和价格上涨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预期,有利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三、限价商品房的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或者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差价。
新政解读: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购房人,不仅会撤销资格,还会责令退房或补齐差价,这一细则也让钻政策空子的炒房一族有相当的忌惮。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3月下旬以来,海南、深圳等多地先后下发房地产调控政策。
● 3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武汉市刚需人群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强化商品房售前、售中和售后全过程监管。其中,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准售房源的,宜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 3月17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发布《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四环路以内和中轴线延长线、长安街延长线“两轴”周边,限制各类用地调整性质改建住宅商品房。
● 3月21日,辽宁省大连市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大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制区域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大连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 3月22日,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对二套房、三套房进行了限售规定。政策明确严格控制投机性炒房。阜南县居民在县里名下已有2套住房,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非阜南县户籍居民在县里名下已有1套住房,购买第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后8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起始时间以购房人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 3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差别化购房措施的通知》,长沙市限购区域内“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新建的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实行差别化调控措施,优先满足首套刚需购房群体。首套刚需群体可优先选购实行“限房价、竞地价”政策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含定向限价房)以及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144平方米(含)以下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 3月28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建立信息互通查询机制,规范购房融资,坚决遏制“阴阳合同”和“高评高贷”现象。商业银行办理房屋贷款业务,要以房地产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不动产权登记系统将对网签合同相关价款与购房贷款额进行自动比对,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核定贷款额度的银行抵押登记申请,系统将自动拦截并予以退文,并将相关违规情况报监管部门核查。
● 3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发布《我市将采取商品住房销售公开摇号全程公证制度》,对近期商品住房市场出现的炒卖房号、捆绑搭售等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涉嫌企业个人进行约谈调查,从严打击各类违规行为。同时,将采取公开摇号全程公证的方式,以切实规范市场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 3月29日,广东省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政,申请贷款的本市户籍职工,门槛从原来现存6个月以上,改为1年以上,新政从4月1日起实施。
● 3月29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增加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户籍限制。二是停止发放第三次(套)公积金贷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已申请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的停止受理第3次贷款申请。
● 3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明确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严禁内部预留房源或设置全款优先选房等限制性条件。
● 3月31日,四川省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与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刚需登记购房人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以获取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鼓励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进行曝光。
● 3月31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在加码限购的同时,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5年内不得在海南省购房。
● 4月1日,江苏省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由30万元每人、夫妻双方60万元每户,调整为购买首套住房最高可贷额度50万元每人、夫妻双方100万元每户,购买第2套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