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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工程实务:工程招投标纠纷有哪些?借用他人资质投标而引起的纠纷?

2018-09-19 08:09:29     张家界城市建设信息网 847

案例由市建筑市场与房地产执法监察支队提供


规避招标——应招而未招引起的纠纷

 

【案例】:2003年8月20日,乙方与甲方签订广场施工合同,并预交1千万元保证金。1年后因甲方原因无法开工,乙方只好放弃施工,并起诉甲方,要求退还保证金1千万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00万元。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甲方退还保证金1千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律提示】:《招投标法》第3条第1款、第64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

自愿招标——非强制性招标引起的纠纷

 

【案例】:甲方将不属于强制招标的项目向国内5家施工企业进行邀请招标,评标后确定了中标人。但甲方与未参加投标的另外一家签订施工合同。 承包方工期滞后、不愿退场、质量存在隐患,甲方状告乙方。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甲方赔付乙方已完工的工程款及窝工损失。

 

【法律提示】:《招投标法》第3条、第2条。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进行招标活动,就得受到该法约束。

 

 

先斩后奏——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引起的纠纷

 

【案例】:甲方拟扩建厂区,在各项审批未获准前,邀请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公告。6家施工企业完成标书后,因环评不能通过,终止该项目开标及建设。

 

【法院判决】:因甲方过失中止招标,甲方退还6家企业保证金,并赔偿实际损失。

 

【法律提示】:《招投标法》第9条。

 

恶意串标——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标引起的纠纷

 

【案例】:2007年4月,甲方招标公告载明“投标人注册资金需在2佰万元以上”。参加投标的A公司弄虚作假,将注册资金50万元私自更改为5佰万元。

 

第一次流标后,甲方将投标人注册资金下调至50万元以上,A公司仍用注册资金5佰万元的虚假营业执照中标并签订合同。参加投标的B公司以当事双方恶意串通、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

 

【法院判决】:A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中标无效。甲方和A公司给原告(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招标代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招投标法》第63条。恶意串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0.5—1%的罚款;对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标外定标——在推荐名单外定标而引起的纠纷

 

【案例】:有4家受邀公司参加议标,评委推荐了第一名,甲方未当场定标,却向未参加投标的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签订施工合同。开工后甲方以未经招标为由要求A公司退场。A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甲方赔偿A公司由此产生的利益损失。

 

【法律提示】:根据《招投标法》第57条,否决开标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0.5—1%的罚款。

 

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A公司可要求招标方恢复原状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单方毁标——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标而引起的纠纷

 

【案例】:甲方计划新建5栋宿舍楼,评标后确定A公司为中标单位。A公司调集设备和人员进场,为施工做准备。

 

甲方未与A公司签订合同,也未作出停建或缓建通知。时隔7个月后,甲方改变了5栋宿舍楼建筑结构,增加了建筑面积,重新进行招标。

 

A公司认为甲方无履约诚意,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人员闲置和设备停滞损失。

 

【法院判决】:招标合法有效,甲方赔偿A公司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法律提示】:根据《招投标法》第45条,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签合同后毁标应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为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招标人签合同前毁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借鸡下蛋——借用他人资质投标而引起的纠纷

 

【案例】:甲方决定新建汽车站,并成立指挥部,公开招标公告规定“二级建安资质以上”。

 

12家报名,资质和业绩考核后,联建公司和友谊公司等5家参加投标,按时提交投标文件。

 

联建公司投标文件填写的投标人是联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被委托人周某),项目经理陈某,资质等级为工民建二级。评标结果:联建公司102分,友谊公司98分,指挥部宣布联建公司中标。

 

友谊公司当即提出异议:周某和陈某(无项目经理资质证)为宏业公司人员,不属联建公司,业绩也有假,联建公司实属出借资质行为。后将甲方和联建公司起诉。

 

【法院判决】:联建公司中标无效,应负主责;甲方审查不严,对纠纷的形成应负一定责任,判友谊公司为中标单位。

 

【法律提示】:《公司法》第61条第1款,《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26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25条第5款,《建筑法》第12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58条。

擅自弃标——中标人拒签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案例】:甲方决定新建办公楼,A公司以最低报价和最优条件中标,并拿到中标通知书。后自认为报价太低,难以如期按质完成,便拒签施工合同。甲方多次协商,乙方置之不理。甲方提出诉讼。

 

【法院判决】:中标人的行为是一种违背信誉的利益行为,应承担因此而造成招标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招标法》第46条、第60条。

 

 

阴阳合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而引起的纠纷

 

【案例】:A公司通过招投标后与甲方签订某小区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3亿元,并在主管部门合同备案后开始施工。

 

之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价款由1.3亿元调整为8900万元。一年后竣工交验,A公司得到工程款8000万元。

 

在最后结算时,A公司坚持按备案合同结算;甲方认为A公司垫资地上8层、让利7.2%的许诺及施工在前,招标是走形式,是为办理施工许可证自己编制的,补充协议才是双方债务关系的体现。

 

【法院判决】:备案合同为阳合同,受法律保护;补充协议为阴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变更的补充协议只有争取备案后,才能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法律提示】:《招标法》第46条,《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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