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张茜(化名)在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下称“航院”)念书。当年6月6日凌晨1点半左右,张茜突然接到陈某的电话。陈某约她在女生宿舍楼下见面。挂断电话后,张茜与舍友赵某、罗某一同前往宿舍一楼,见一楼大门已锁,没有值班人员开门,只能返回二楼宿舍。
为了让张茜与在宿舍楼下等待的陈某见面,三人想出了一个“好办法”:用床单将张茜运下楼。三人说做就做,将床单一端捆绑在张茜腰部,另一端拽在赵某和罗某手中,赵、罗两人紧紧将床单拉住,缓缓将张茜从二楼阳台往下降落,想通过“索降”的方式将其吊至一楼。
就在吊运途中,意外发生了。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张茜在降落途中因床单散开,致使其从二楼摔落地面,造成身体多处受伤,颅骨骨折。
凌晨4时,张茜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入院治疗共49天,花费87964.35元,航院支付40000元。2015年8月10日,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张茜摔伤后致多发性脑挫裂伤并出血,评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一审认定自身担责60%
审理:两当事人未出庭两次一审判决均被撤销
法院认为,陈某明知学校宿舍门已关,深夜打电话邀约原告到宿舍楼下,见张茜采用危险方式下楼而未及时制止,张茜受伤后也未及时救治;赵某、罗某明知张茜采用危险方式从二楼降落至一楼,不加劝阻,反而帮助张茜实施;航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三方均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酌定张茜自身承担60%的责任,航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赵某与罗某各自承担5%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永定区法院在2017年1月24日作出了(2016)湘080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张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院在2017年8月23日作出裁定,认定原判程序违法,撤销本院(2016)湘080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及其父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最终作出(2017)湘08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
查询了解到,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回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