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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工程实务: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

2018-10-17 10:48:21     张家界城市建设信息网 694

案例由市建筑市场与房地产执法监察支队提供

 

无证承揽起纠纷——违法分包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例】:某单位按上级要求实施办公楼返建,甲以施工企业丙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丙为本工程负责施工。此后,甲又以施工企业丙的名义与乙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总造价为23万元。

 

乙组织人员施工,次年完工交付投用。施工期间,乙从甲处已结部分工程款后尚欠18万元。之后,甲以公司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乙方发函,认为未能及时给付的原因是有关单位领导的行为所至。

 

乙追索尾款多年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其间,乙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发现,丙未依法注册登记,则在诉讼时将建设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判决】:被告将工程发包给未注册的丙,被告甲又以丙的名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乙施工,双方所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甲以未注册的公司丙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应由本人承担。鉴于原告乙按合同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交付使用,乙要求支付工程尾款的请求给予支持。

 

【法律提示】:《合同法》第52条、第279条,《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第2条、第26条,《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

 

 

移花接木惹祸端——借用资质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例】:刘某、叶某分别以A司和B司代理人的身份作为合同乙方分别与中铁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合同。合同内容是自带机具的劳务承包,承建某住宅小区施工。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业主后,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刘、叶二人要求按现行价款结算,并诉至区法院。

 

【法院判决】:①从合同内容来看,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②按工程造价作出的审计报告,中铁某公司应支付刘、叶二人尚欠的工程款40万元。

 

③审计之前双方未结算,审计服务费由双方分担。

 

【法律提示】:《合同法》第58条,《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

 

 

概括承受招非议——合同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例】:丙司与乙司于2001年5月27日签订由丙司承建的9号楼工程,合同价款261万元。同年6月5日,丙司又与甲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由甲司履行9号楼施工合同,工程款按实竣工面积乙、甲两方直接结算,所需费用甲司负担。

 

同年9月10日,甲又与乙签订了4号楼工程,合同价款139.2万元。9号楼施工期间,乙重新提供了9号楼设计变更和增项内容,2002年7月24日竣工,双方对审后确认造价430.82万元,未结算。自2001年8月至2002年6月,乙司陆续付给甲司9号楼工程款340万元,尚欠90.82万元。

 

2002年8月12日4号楼如期竣工,双方于12月3日审定4号楼结算造价146.03万元,减除已付,尚欠120.02万元。随后因工程款发生纠纷,甲司于2004年12月12日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乙司应付甲司工程款210.08万元,逾期按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延期期间的债务利息;且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法律提示】:《合同法》第88条、第73条,《司法解释》第26条、第20条、第18条。

 

 

先断后问担责任——发包人过失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例】:2001年4月11日,A司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对开工日期、价款、质量标准、验收及工程款支付均作出约定。

 

A司2001年3月16日进场施工,完成工程量237万元。但因甲方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合法报建手续而叫停。造成A司停工及窝工损失。A司以甲方和某物业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①经中介机构核定并征得双方认可的工程造价为172.4万元,停工窝工损失为14.1万元;

 

②前期手续不合法,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③甲方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认定的工程款和补损;④被告某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建筑法》第7条,《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第284条。

 

 

一明一暗谁为准——阴阳合同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例】:房产公司于2005年4月20日向A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共同对承包范围、中标工期及合同价款在内进行了约定。

 

A司中标后,房产公司以标前3份书面协议为由,未与A司补签符合中标通知的书面合同。

 

工程完工并验收交付使用后,A司要求按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进行结算,并诉于法院。

 

【法院审理】:①双方未按中标通知书签订备案合同,只能以已签的三份合同为结算依据;②房产公司应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③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A司承担90%。

 

【法律提示】:《招投标法》第43条、第46条,《司法解释》第21条。

 

 

似是而非找麻烦——价款约定不清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例】:2002年12月,某建安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在标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工程造价按现行的土建、安装定额及相应配套文件实行预算包干。

 

此后双方结算发生分歧:建安公司认为工程跨越1998年定额和2003年定额的实行时间,应按工程实际进度情况结算造价;而实业公司则认为,现行定额应是合同签订时(即1998年)的定额。双方协商未果,施工方提出起诉。

 

【法院判决】:因合同签订时实行1998年的定额,且实行预算包干,故对施工方要求分别适用1998年和2003年两个定额进行结算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司法解释》中涉及造价问题的条款共有16条。重要的一条是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似是而非找麻烦——价款约定不清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例】:2002年12月,某建安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在标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工程造价按现行的土建、安装定额及相应配套文件实行预算包干。

 

此后双方结算发生分歧:建安公司认为工程跨越1998年定额和2003年定额的实行时间,应按工程实际进度情况结算造价;而实业公司则认为,现行定额应是合同签订时(即1998年)的定额。双方协商未果,施工方提出起诉。

 

【法院判决】:因合同签订时实行1998年的定额,且实行预算包干,故对施工方要求分别适用1998年和2003年两个定额进行结算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司法解释》中涉及造价问题的条款共有16条。重要的一条是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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