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张家界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张人社发[2017]66号)文件精神,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50元/月,调整为143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3.4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该标准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张家界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张人社发[2017]66号)文件精神,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50元/月,调整为143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3.4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该标准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