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张家界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
建设的“民旺家园(阳光水岸)”二期项目
8#、11#栋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
张家界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局提出“民旺家园(阳光水岸)” 项目8#、11#栋商品房预售申请。经本局现场勘查及资料审查,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40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207号令)等法定条件。经本局2017年10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准予预售。
该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面积为63248 ㎡,施工许可面积为47421 ㎡。本次准予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为25079.04 ㎡,使用用途为住宅,住宅面积为24519.99 ㎡。请按有关规定全部公布销售。
商品房预售合同以签订房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合同为有效合同。
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该项目的工程建设。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