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张家界:关于限期完成“导游归社”的通知!

2018-12-17 10:22:47     张家界城市建设信息网 822

重磅的好消息!

张家界的导游要归社啦!

 

划重点↓↓↓

请看《关于限期完成“导游归社”的通知》

 

 

延伸阅读

■ 导游归社签约

 

我市导游情况

 

目前,我市共有注册导游8334人,其中,高级导游12人,中级导游252人,英语导游132人,韩语导游60人,日语导游20人,泰语导游7人,粤语导游8人。

四个层面问题

 

一是导游服务层面,反映突出的是将导“游”变导“购”,“加点”“换点”,具体表现为导游诱导、欺骗甚至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擅自变更行程计划、压缩计划内项目的游览时间,以便从购物点和景点拿“回扣”。

二是在对导游人员的管理服务和权益保障层面,反映突出的是“人头费”“切团”,即导游按游客人数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获得带团服务的机会,旅行社不向导游支付带团服务的劳动报酬,旅行社不为导游提供劳动社会保障,甚至要求导游垫付、支付游客的接待费用。

三是在导游机制、体制层面,导游进入-退出机制不完善。

四是在具体工作层面,对导游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监督检查、正面宣传引导和政府、协会的导游服务方面存在不足。

导游归社管理

 

行业监管主体: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委员会

管理主体:旅行社

自律群团组织: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

执业导游归社管理

 

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的导游人员需要受旅行社法人招用(即导游归社)后方可上岗执业。导游和旅行社实行双向选择。旅行社在自愿、公平、择优录用的基础上招用导游员,导游人员可以自由选择旅行社竞聘上岗。

兼职、未执业导游管理

 

兼职导游、未执业导游人员须加入旅游行业组织并接受管理。若接受旅行社长期聘用,须办理相关归社手续,录入张家界“全域通”旅游平台信息系统数据库。

健全导游人员劳动保障及用工机制

 

1、各旅行社必须按《劳动法》规定,与其聘用的专职导游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报酬和社会人险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执业带团导游人员发给带团补贴等导游服务费,建立以基本工资和导游服务费为主体的旅行社专职导游薪酬制度。

——旅行社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受旅行社委派,其个人不得擅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各旅行社不能擅自委派非本社导游对外承揽导游业务。

——旅行社之间互相借用导游带团,双方须签订借用协议,明确借用期限、团队编号、行程线路以及导游报酬等内容。

——旅行社聘用非旅行社的导游人员,有劳动关系的应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无劳动关系的,应与其签订临时劳务合同。

——不管是专职导游还是兼职导游,旅行社都必须实行“一团一保”制,即组团社必须为每个团队的带团导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切实维护和保障导游人员的利益和人身安全。

2、旅行社聘用非旅行社导游人员,应以书面协议书的形式向导游管理单位预约。

——旅行社支付聘用导游员的劳动报酬,每天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还必须按比例支付给兼职导游员缴纳“三金一保”的费用;

——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导游人员“保证金”“人头费”等费用。

3、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要与兼职、未执业导游人员签定登记注册协议。

——积极向旅行社推荐导游人员。

——兼职、未执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的同意和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