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日常监管,规范道路行车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办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经销点、维修点不得销售、加装遮阳棚伞及无“三C”认证的头盔,一经发现一律进行没收,并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超员、闯红灯、逆行、越停止线、酒醉驾、占道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四、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须按规定在指定地方有序停放。违反规定的,拖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棚伞,要求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严禁非法载客。
六、禁止未依法注册登记和未悬挂有效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扣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七、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停放无牌证、假牌证、报废、拼装的摩托车;违反规定的,拖移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八、对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从严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依法扣留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供车辆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按规定接受处理;未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一律依法按程序处理。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文明行车,安全出行,共同维护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