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维港十字街206-210号
法定代表人:覃鸿飞
经查实,你单位建设的南门口特色街区项目,位于永定区南门口,建筑面积160749.55平方米,由品客栈区A1-A10、影院B1-B3、C1、C11、商业一区C2-C8、澧源楼C9、望仙楼C10、大庸古城演艺剧场、游客纪念品中心D2、朝天门、老东门、地下室、三元宫、游客接待中心组成。在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立案时,朝天门正在建设之中,其他建筑物均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20〕27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张建发〔2019〕136号)第二百三十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属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20万元人民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