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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关于对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12-18 12:00:00     张家界城市建设信息网 1075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身份证:430103********1073 )


经核实,你单位施工建设的“武陵山大道(城区段)拓宽改造工程一工区”施工现场存在:1.渣土运输期间,车辆带泥上路;2.裸露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3边坡支护作业时,炮机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4.运输进出口未洁洗等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17〕226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建发〔2017〕128号)第一百九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属较重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罚款,责令改正。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单位名称:张家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单位代码:20403,项目代码:05019901,项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建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账号:430015200740*******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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