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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张家界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07-14 11:07:07     张家界城市建设信息网 991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张建罚〔2020〕8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张家界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张家界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南正居委会解放路2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三楼)

法定代表人:储斌

 

经查实,你单位建设的泊富·国际文化广场项目,位于解放路与人民路交汇处(原市新华书店),总建筑面积61256.6平方米,分A、B、C三栋,项目总合同价款101550137元,折算项目每平方米合同价款为1658元。项目于2019年7月5日进行竣工验收,其中B栋有13户共1435.57平方米,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情况下,已交付使用,实际违法交付使用面积的工程合同价款为2380175.06元人民币(1435.57㎡×1658元/㎡=2380175.06元)。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20〕6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张建发〔2019〕34号)第十八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实际违法交付使用面积的工程合同价款的2%的罚款即47604元人民币(2380175.06元×2%=47604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张建发〔2019〕34号)第三十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张家界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部部长蔡国强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2381元人民币(47604元×5%=238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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