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市住建局关于对湖南省张家界市湘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07-14 11:18:40     张家界城市建设信息网 1196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张建罚〔2018〕9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湖南省张家界市湘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湘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张家界市紫舞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成


经查实,你单位于2001年5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整,于2013年11月5日取得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有效期至2016年11月5日。


你单位《二级资质》有效期过后,未按规定参加资质年检,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期间所从事桑植县金叶花园项目视为无资质开发行为。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18〕64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无资质开发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即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后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第二款“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十七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建发〔2017〕128号)第一百五十七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即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后的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无资质开发行为属较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5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13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