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切实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五个暂行办法”和“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及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防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发生,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加强招标相关文件的备案管理
1.严格按照标准示范文本编制招标相关文件。招标相关文件是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疑。招标相关文件应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标准示范文本及有关规定编制,不得随意降低或抬高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将现场踏勘、奖项、信用等级、各项体系认证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随意采取预交履约保证金、要求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设置两个或以上资质要求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设定的业绩标准高于招标项目规模等不合理条件及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采取设置特定项目备案、特定时间备案、特定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等方式,使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存在暗箱操作空间而泄露投标人信息。投标文件均应提供正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应清晰可见并加盖原章,具体数量按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人数自行确定投标文件正本数量。
2.严格招标相关文件审查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上网发布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向建设行政监管部门报送备案。招标相关文件中设置有不合理条件或违法违规条款的,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应出具书面修改意见,招标代理机构须按规定修改,并经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对建设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按规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3.确保招标项目信息公开、投标人信息保密。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发改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公开招标,均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投标。招标文件发售的截止时间即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不得采用网上支付方式,均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缴纳。投标保证金可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也可采取提供银行保函方式。
(二)加强开标、评标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1.规范评标专家抽取。评标专家一律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随机抽取。招标人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应根据招标文件和项目特点确定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数量和回避事项等,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评标当天抽取。评标专家在收到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自助语音和短信通知后,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抽取本市外的异地专家,抽取时间的确定、抽取过程及需要异地接应评标专家的,必须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2.规范投标企业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为防范围标串标和资质挂靠在公开招标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其投标文件。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从其规定。
3.加强评标现场监督。评标开始后,评标现场所有人员的通讯工具一律关闭后统一保存。招标人代表和相关行政监督人员通过监控室屏幕进行监督。评标过程中,除相关行政监督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进行巡视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如发现评委有违规言行可以提出监督意见,但不得就评标专家正常评审发表任何非监督性意见,不得诱导专家评审,确保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独立评审。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政策规定不了解或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需提请建设行政监管部门或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作出解释时,相关人员应及时解答,重要定性问题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应会同建设行政监管部门现场进行评标报告中客观分(投标报价、业绩、获奖情况等计分)及统分结果的查核。如发现错误,应责令及时改正;如无误,评标委员会再签字确认评标结果。
4.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专家要仔细阅读理解招标文件,熟悉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认真进行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仔细研究并定性,评标现场不能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对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实,并提交建设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建设行政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违反评审程序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予以更换,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并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再抽取其参与评标活动。
5.做好评标保密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均须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漏,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文件、评标资料等一律在交易中心封存保管。评标过程的音视频监控资料应按要求保存,未经有关监督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阅。
(三)规范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的处理
1.严格按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和受理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或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予以记录。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的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或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答复依然存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投诉人应当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经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改)的相关规定,否则其投诉不予受理。
2.规范对异议及投诉的处理。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条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且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出,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自行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监管部门,由建设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
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及时限要求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载入不诚信档案。
3.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举报处理。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的受理及处理,按《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举报应以事实为依据,不得虚构、夸大事实或凭主观臆测,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实行恶意投诉举报责任追究制,对通过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或实为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恶意举报的企业和个人,及时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不诚信档案。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1.监督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及履约。招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条款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2.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由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也可以提供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一律原路退还。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或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分别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或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一旦出现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招标人应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工作。建设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自身履行招标文件情况,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及数量是否一致,有无违规更换、未到岗履职等情况,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总包企业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分包,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建设单位对于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湘建监督〔2018〕64号)的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本地区的标后稽查工作。
4.严格监督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建设行政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建立项目负责人(总监)和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职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总监)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每月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监管部门或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落实打卡考勤制度。对随机抽查时未到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或登记人与投标文件承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一致的,应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5.规范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和撤离管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对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的,经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办理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暂时撤离手续;对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经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办理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暂时撤离手续。上述两种情况需由申请单位提交开工时恢复人员到岗履职的承诺书。对已按合同内容完成约定工程量并进行了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各方行为
(一)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72号)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得以让特定投标人中标为条件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禁止场外交易。未经批准,不得异地开标评标。如采取异地评标的,异地评标专家库的选择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建设行政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代理项目配备招标代理项目组,并出具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注明委托事项、时限、权限及项目组成员名单。每个招标代理项目组应由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组成,其中设立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实行实名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备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类高级职称或承担过3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工程类中级职称的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他专职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在我市从事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行登录“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动态监管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专职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动态监管平台”对专职人员信息进行核查,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实施规范化考评。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行为监管,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报送虚假信息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对外发布的招标相关文件与报送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相关文件一致。对发现不一致、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造成评标事故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和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承担各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规范投标人行为。各级建设行政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湘建监督〔2018〕172号)的规定查处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等行为。严厉查处采用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和串通投标行为。为打击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加大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力度,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公示包括中标候选人信息在内的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相关信息包括:中标候选人及其详细评审得分情况、投标报价、业绩和获奖情况、项目主要负责人、废标情况等。
(四)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回避制度和廉政承诺制度。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培训。完善对评标专家的项目考评制度。实施对专家评标的标后评估,定期随机抽取已经完成评标的项目进行评估,对评标公正性有争议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进行评估。对于在项目考评或标后评估中发现专业水平低下、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违反评标纪律、评标不公的专家,一律按不称职等次评定,并报请市公管办或发改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规范监督人行为。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其配偶、子女、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工程建设中谋取利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受理相关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提升招标投标行业管理水平
(一)依法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对不依法依规履行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约谈招标投标监管负责人,并视情况依纪依规进行追责;对发生工程招标投标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实行挂牌督办或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确保招投标工作依法依规。全面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与招投标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凡存在与国家、省、市招投标政策相悖的,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建立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作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执法的依据,统一向社会发布。
(三)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对省外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再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
(四)加大招投标执法监察力度。要与公安部门、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重大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或投诉调查处理可以邀请纪委监委和公安部门参与。加大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资质挂靠、评标不公、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网络化运行,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规范后,可探索实施远程异地评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张建发〔2016〕84号)文件同时废止。若国家、省相关招标投标政策进行调整,我市相关招标投标政策也应作相应调整,并以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政策为准。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