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张建罚〔2020〕15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湖南省红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红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康乐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红英
经查实,你公司承建的张家界君天公馆售楼部工程(13#)工程项目,位于永定区且住岗组团木龙滩路北侧、天问路东侧,工程合同价款1684800元人民币,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现已完工。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20〕109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张建发〔2019〕34号)第七十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无证施工的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