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桑植县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资格审核合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桑植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桑政办发〔2017〕24号)等文件规定,对我县历年来申报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补贴和轮候对象进行审核,现将第二批审核合格名单在桑植县政府网站、桑植县广播电视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期为7天。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2017年12月9日前向县住房保障办举报,经核查属实,取消其轮候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
举报、监督电话:0744-6232038
联系人:陈国起
地 址:桑植县住房保障办(行政中心对面御水大厦507室)
附:桑植县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资格审核合格名单
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12月2日
审核标准如下:
根据“桑政办发〔2017〕24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轮候对象审核标准如下: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危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3.申请家庭为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两项指标均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居民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籍,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2.在申请地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3.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三)务工人员
1.外来务工人员需持有城镇居住证;
2.在申请地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联系人:陈国起(桑植县住保办主任)
联系电话:6232038
2017年桑植县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对象合格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