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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工程实务: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纠纷有哪些?

2018-10-24 09:40:13     张家界城市建设信息网 721

 

案例由市建筑市场与房地产执法监察支队提供

 

合同无效工程白干——层层分包引发的劳务分包纠纷

 

【案例】:某劳务公司是4号楼工程劳务承包商。2007年11月6日,将工程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李某并签订分包合同;11月22日,劳务公司收取李某保证金40万元。

 

同年12月底,李某将其承包的部分劳务再次分包给秦某并签订合同。随后,秦某组织工人施工,其中王某系秦某招用的工人。秦某向李某交保证金5万元(包括王某缴交纳的1万元)。

 

2008年6月25日,劳务公司以转账支票形式向秦某付款1万元;同日,劳务公司在上述工地现场负责人余某与秦某签订决算清单记录:劳务费共78.118万元,保证金5万元,已支付44.2125万元,实际余额为40.7165万元。

 

如秦某与李某有未尽事宜由秦某自行负责,记录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同日,劳务公司向秦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0.1765万元的转账支票,因日期填写有误,导致秦某未能兑付。

 

2008年6月,劳务公司与李某终止了承包关系。同年8月5日,经李某、秦某签字申请,劳务公司向李某、秦某支付了20万元,该款项用于支付上述工地部分工人的工资。

 

秦某与李某一直未办结算,劳务公司与李某也一直未办结算。秦某所雇工人王某以欠款为由,将秦某、李某及劳务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上诉人劳务公司与李某签订内部分包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4号楼工程的劳务。

 

李某和秦某签订分包合同,因秦某系自然人,无建筑工程劳务承包资质,故李、秦2人的分包合同无效;劳务公司、李某、秦某支付原告王某劳务费0.92万元,并返还王某保证金1万元,三被告互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司法解释》第2条、第26条。

 

转包欠款发包有责——层层分包引发的劳务分包纠纷

 

【案例】:2005年7月19日,某电力公司与某安装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进行电厂厂区围墙、护坡及排水沟的施工。

 

安装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另一家建安公司的张某,张某雇佣齐某等11人对其中的护坡工程进行施工。

 

施工期间,张某分别给齐某等11人出具工程款欠条11张,共计1.4106万元。因张某拖欠工程款,齐某等11人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1、张某作为雇主,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责任;安装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张某个人,对张某雇佣的11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承担清欠连带责任。

 

2、因电力公司已付清工程款,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3、张某支付齐某等11人工资1.4106万元。

 

【法律提示】:《司法解释》第26条。

 

 

劳务分包还是工程分包——未签合同引发的纠纷

 

【案例】:某建设冶金公司于2006年作为总承包人承建某铸钢厂工程后,于11月1日以冶金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安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林某以安装公司土建队的名义进场施工。但林某冶金项目部、安装公司之间未签订施工或劳务分包合同。林某参与该工程中部分工程工序施工。

 

竣工后,林某、冶金项目部、安装公司就计价方法及结算发生分歧,林某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1、被告方共支付工程款234.0006万元。林某完成的工程量价款鉴定为276.731万元(含综合费53.586万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5万元。

 

2、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应享受综合费用(即企业管理和财务费用)和税金。

 

3、原告不具建筑资格,不能承包工程,只能从事工程劳务,因缺乏合同依据和证据,不应支持;项目部是临时机构,不具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属于责任主体。结论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民事诉讼法》第64条。

 

 

协议承诺对对碰——一份承诺书引发的劳务纠纷

 

【案例】:2006年4月20日,建安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合同及补充协。

 

约定劳务公司以分包、包料方式承包某工程项目,劳务工程费用为综合闭口包干方式,承包造价2200.9318万元,最终结算价为建安公司向建设单位的决算总价(劳务公司参与结算),其中劳务公司按决算总价的10.2%(含税)上交建安公司;

 

以建设公司和建设单位决算总价为依据,建安公司在审定劳务公司结算书后一个月内按结算额的90%支付劳务公司结算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2006年11月底,工程竣工。

 

劳务公司多次催建安公司结算工程款,但建安公司置之不理;12月,引发农民工多次围堵建安公司项目部事件。

 

2008年1月29日,建安公司迫于压力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工程款支付承诺书。

 

1月31日先行一次性支付155万元,无论与建设单位结算价格为多少,建安公司与劳务公司按2677.3616万元结算。其他问题在2008年春节后协商解决。

 

然而,建安公司支付155万元后,对承诺的事项不予理睬,拒不支付尾款。2008年4月28日,迫于劳务公司不断讨要的压力,建安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1、名为劳务合同,但从承包和结算方式来看超出了劳务范畴,建安公司的主张违背了合同约定,仍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和付款。

 

2、承诺书中的结算总额改变了本案合同关于最终结算价的约定,建安公司对劳务公司提供的承诺书真实性有质疑,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因此仲裁委认为承诺书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裁决结论:建安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尾款328.0862万元。

 

【法律提示】:协议书和承诺书都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承诺,违反承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在先,承诺在后,法律上将承诺书作为判裁依据。

 

 

权限过期代理无效——表见代理引发的劳务分包纠纷

 

【案例】:2006年1月20日,建安公司承建高尔夫练球场工程,项目部经理冯某全权代理该工程的相关事宜,建安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有效期至2006年10月30日。

 

2008年2月20日,冯某向其他施工劳务人李某出具欠条一张,并载明:今欠李某在高尔夫练球场的人工费3.57万元。

 

后因工程款拖欠始终未能兑现,李某便将建安公司和冯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1、冯某为公司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向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建安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建安公司认为授权期已过,法院认为建安公司对其约定授权时间不能对抗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建安公司对李某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交证据予以证明和反驳,建安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2、结论:建安公司支付李某人工费3.57万元,鉴于双方事先无支付利息的约定,故从原告提起诉讼(2008年5月20日)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法律提示】:《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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