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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溪坪、小河坎棚改新进展,近200亩地如何安置看这里!

2018-12-05 16:50:54     张家界城市建设信息网 1663

有房才有家

     说的是有了住的地方,心才会安稳。

     有了家,就有了能避风挡雨的港湾;

     有了家,就有了幸福甜蜜的“小窝”。

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

改善村民、生活居住条件的民生工程

只有秉承“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原则

做到政策落地不走样,一把尺子量到底

才能真正把民生住房工作,落到实处

 

 

加快旧城改造,提升城市形象,推进力度

为此,张家界也在不断努力

临近年底,又一波棚改项目公示,涉及近200亩

每一处是否与你相关?!!

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公示

 

 

为加快张家界市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总体形象。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溪坪、小河坎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构附筑物实施征收。

 

征求意见稿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红壁岩大桥建设项目(西溪坪段)

 

 

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

位于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社区范围内,征收土地面积40626平方米。

 

征收对象

胡家河居委会2、3、4组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及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

 

 

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

红壁岩大桥建设项目(西溪坪段)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地产管理处为该项目的征收实施机构。      

 

永和路

 

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

位于西溪坪街道办事处彭家巷社区范围内,新外滩以东,老院子以西,永定大道以北,文化园路以南。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20668平方米。

 

征收对象

永和路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及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该项目需征收房屋25栋约6466.87平方米。

 

 

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

永和路建设项目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地产管理处为该项目的征收实施机构。

 

西溪坪(永定大道以北)聚星汽车城

 

 

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

位于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社区范围内,征收土地面积60606平方米。

 

征收对象

胡家河居委会1、2、3、4、5组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及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

 

 

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

西溪坪(永定大道以北)聚星汽车城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地产管理处为该项目的征收实施机构。      

 

房屋征收决定公示

限价商品房

部分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11 月 28日作出《子午西路延伸段(一期)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限价商品房部分)房屋征收决定》,现予以公告。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子午西路延伸段(一期)

 

 

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

位于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小河坎社区范围内,张桑路以西,小温路以东,张桑路与小温路三角区域。项目用地面积约15亩。

 

征收对象

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及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该项目需要征收1户,约3444.39平方米。

 

 

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

子午西路延伸段(一期)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限价商品房部分)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地产管理处为该项目的征收实施机构。    

房屋补偿基本原则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

 

01

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2、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由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被征收人房屋的架空层、杂屋间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5、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缴纳的水电气上户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费用列入项目的征收成本,享受额度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等价购房范围内实际缴纳的税费额度;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需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存。

 

6、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地产被依法征收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02

产权调换方式

 

 

1、产权调换按照自行选择的原则实施。产权调换房源为与区征收办签有房源供应协议的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产权调换房源户型、面积(含公摊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2、住宅房屋实施产权调换的,按照“等价调换”原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住宅面积产权调换部分的装饰装修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被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产权调换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水电气上户费用列入征收成本,享受额度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等价值调换房屋范围内实际缴纳的税费额度;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存。

 

 

搬迁补偿费及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1

搬迁补偿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支付。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支付两倍。

 

3、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12元/平方米标准支付。

 

2

临时安置补偿费

 

1、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10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1000元/户·月;超过100平方米(不含本数),按10元/平方米·月·户补偿,按最高不超过1800元/户·月。

 

2、过渡期限和支付方式。

 

⑴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期(从腾房让地之日起到房屋征收部门交付产权调换房为止)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的,延长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1.5倍支付;超过一年的,按2倍支付。

⑵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奖励及补助标准

 

1

奖励措施及标准

 

 

1

提前搬迁奖

 

红壁岩大桥建设项目(西溪坪段):

 

(1)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18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10%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后第181日至24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8%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后241日至30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6%给予奖励。

 

永和路:

 

(1)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后9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10%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后91日至15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8%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后151日至18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6%给予奖励。

 

西溪坪(永定大道以北)聚星汽车城周边:

 

(1)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18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10%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后第181日至24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8%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后241日至30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6%给予奖励。

 

子午西路延伸段(一期):

 

(1)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10%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后第31日至5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8%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后51日至8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6%给予奖励。

 

2

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合法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提供周转房。

 

3

商品住房补助

 

购买商品住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区域内,选择产权调换或购买商品住房的(含违法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给予3万元的购房补助。该补助需在被征收人按期签定协议并腾房后才能领取。

 

4

无任何奖励标准

 

⑴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期腾房的。

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

 

2

补助措施及标准

 

 

1、被征收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或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或重病困难家庭的,以户为单位,根据家庭困难的程度区分三个等级给予搬迁补助,A级3万元,B级2.5万元,C级2万元。补助按申请、核实、公示、复核、发放五个程序进行。

 

2、低保住房面积补助。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6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补足60平方米。在房屋征收预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析产的,不享受此补助。

 

3

其他事项

 

按《关于明确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房发〔2016〕3号)执行。

 

(来源: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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