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吴某某(男,土家族,高中文化,家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因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1月2日邓某某(男,土家族,初中文化,家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办事处画卷路居委会)因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七日。两人在溪布街酒吧喝酒后,惹是生非,殴打他人,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2017年12月31日晚9时许,吴某某、邓某某在军地坪溪布街邂逅酒吧喝酒。酒过三巡,邓某某借着酒兴,找同在酒吧玩的游客河南女孩靳某搭讪,导游谷某见邓某某一身酒气,就上前制止邓某某的行为。邓某某将谷某拉到自己酒桌旁,动手殴打谷某。和邓某某一起喝酒的吴某某正在唱歌,见邓某某和人打起来了,不问青红皂白,拿话筒就打谷某的头,至谷某头部受伤出血,在旁人的劝阻下才停止打斗。
案件处理:2017年12月31日晚9时许,军地坪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人在溪布街昨日再现酒吧附近被人打伤,派出所迅速处理。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看到伤者头破血流。民警迅速组织对伤者救护,并对案件立案调查。12月31日当晚,派出所民警将涉嫌伤人的吴某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吴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1月2日,邓某某迫于压力,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对违法事实如实的进行了供述。在查清吴某某、邓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后,对吴某某、邓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给予邓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法律宣传:1、寻衅滋事、惹是生非,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项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吴某某、邓某某酒后滋事,惹是生非,造成极坏影响,故给予吴某某、邓某某拘留处罚。
2、本案不适合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很多人到派出所说情,认为赔偿损失就可以不处理。派出所坚持依法办事,按规定寻衅滋事不适合调解,依法对吴某某、邓某某拘留。
3、投案自首,有从轻的情节,处罚时适当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第四项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邓某某在本案发生后逃离现场,立案后能到派出所投案,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处理时减轻了对他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