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张建罚〔2018〕21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张家界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张家界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永定区南庄坪原种场
法定代表人:田锦华
经查实,你单位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火车站附近建设的张家界南城金座1#—6#栋基坑支护和地下室底板工程项目,工程合同价款6518380元,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擅自组织施工建设,至今未停工,也未完善相关报建手续。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18〕230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建发〔2017〕128号)第十七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无证施工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合同价款1%的罚款即6.52万元(6518380元×1%=6.52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