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实事工程。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意见》明确,对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对已登记发证的,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颁发的相关证件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并成片征拆范围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
《意见》要求,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此次确权登记总体上按照“乡镇统一调查、村组集中申请、登记机构批量受理”的模式,整乡整村统筹推进,市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不动产调查确权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