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安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省住建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省住建厅《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湘建建函〔2018〕86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张家界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6日
张家界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用两年时间,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力争实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总量逐年下降,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
1.落实管理制度。组织学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按照制定的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方案施工。
2.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等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落实防高处坠落、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中毒等管控措施,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隐患闭合管理。
3.惩处违法行为。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严格进行查处,依法依规实施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上报处罚建议)以及记录上报不良行为、项目经理扣分等,以严格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同时,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按照“一单四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
(二)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凡是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我局将按规定立即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向省厅提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上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各区县可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的动态监管,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应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及时将处罚建议上报我局。同时每年拟定3-5家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动态核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2.严格资质资格处罚。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按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按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事故发生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资质资格管辖权限内的责任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对超出资质资格管辖权限的责任企业及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有关材料及处罚建议上报我局。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3.公开事故查处情况。各区县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事故查处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三)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开展层级考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我局每年开展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各区县要坚持以考核促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分解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定期调度工作进展。
2.创新监管模式。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湘建建〔2017〕114号),积极探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健全监督机构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监督规范化和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3.实施信用惩戒。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运用信用惩戒手段强化安全监管,积极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治理重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从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4.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特别是按图施工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重点核查监测单位资质能力与监测成果应用。
5.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架体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架体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加节、检验检测过程的旁站监理情况。在建工地是否按照我局《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全面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张建发〔2018〕39号)文件要求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情况。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情况。外电线路的防护和三项安全技术基本原则(三级配电、二级保护、TN—S接零保护系统)执行情况。
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槽)、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全过程风险防控情况。
9.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落实情况。按照省厅《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落实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情况。
10.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配置情况,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情况,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材料存放和使用情况,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建立消防隐患排查及整改销号台账,是否有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发生。
11.应急救援落实情况。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组建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情况,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2018年4月下旬前。各区县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细化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落实。
(二)组织实施:2018年4月下旬—2019年12月。各区县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及工程项目贯彻落实专项治理行动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有关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备查。各区县在企业、项目自查自改基础上,按照监督工作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每个季度考评对本地区在建项目开展全覆盖检查,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三)总结经验:2020年1月。各区县对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全面总结分析,评估专项行动成果,分析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总结报我局建筑管理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总工吴献军任组长,市质安处主任许玻任副组长,局建管科张宏卫、市质安处班子成员为组员,组织领导全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管科。各区县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治理行动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推进,明确责任部门和要求,层层传达压力、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科学确定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推进专项治理行动与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各项工作协调开展,并按照要求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
(三)强化督查检查。各区县要按照监督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全部纳入季度安全标准化考评,严格考评标准,对考评不合格的项目、企业列入差别化管理对象。督促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排查方案和整改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凡未开展自查自改的项目,季度考评一律评为不合格,项目取消所有评优资格。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层级监管,每季度开展1次覆盖本辖区的专项治理行动督查。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全市季度质量安全督查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重点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区县将予以全市通报。
(四)加大舆论宣传。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座谈交流、媒体宣传、发放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指导、督促建筑企业和项目认真将专项治理行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县专项治理行动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上报我局建筑管理科,我局将进行全市推广,巩固提升全市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成效。
举报(联系)电话:0744—2160208,2129696(传真)
电子邮箱:627327291@qq.com
附件:1.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表
2.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