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由市建筑市场与房地产执法监察支队提供
不问出处——发包人审核失职引发的安全事故
【案例】:2007年11月1日,某工厂与韦某签订拆除旧厂房协议。
该厂董事长许某在对韦某缺乏了解,又没严审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就将拆除工程违法发包给无资质的韦某施工。
韦某与郭某合伙,各占股50%,共同负责拆除管理和协调,由张某具体施工。
2008年1月10日8时,因违规操作,造成4、5层楼面突然坍塌,导致4死2伤。事故发生后,郭某立即施救和报警。
市安监局认定:拆迁单位许某负主责,郭某负事故直接责任。案发后,善后理赔全部到位。
【法院判决】:拆迁发包单位许某和承包方郭某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3缓3。
【法律提示】:《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刑法》第134条、第72条。
盲目施工——违反施工规范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案例】:2009年6月27日,某大楼基本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13层小高层向南侧倾斜,并整体倒塌,管桩折断。
事故发生时5人逃离1人活埋,送医院抢救时身亡。事发前一天,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本栋小高层在防汛墙的侧边堆土过高先后2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未落实。
【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紧贴楼侧堆土过高;
间接原因有:①堆土不当;②开挖基坑不规范;③监理不到位;④建设方管理混乱;⑤围护桩施工不规范;⑥安全措施不到位。
处罚结论:一是对单位追责:①建设方负主责,顶额罚款50万元并吊销开发资质;②总承包方负主责,顶额罚款50万元并吊销施工资质;③土方施工方负直接责任罚款30万元;④桩基施工方负一定责任,罚款20万元;⑤监理公司负重要责任吊销其资质;⑥勘测单位负一定责任,予以通报批评。
二是对个人追责:10多人被判刑或行政追究(略)。
【法律提示】:不顾建设科学程序,不制定或抛开施工方案,意味赶工期抢进度,野蛮施工、盲目施工,是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起因,建设、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履责失职,都将难逃法律责任风险。
未定方案——违反施工规范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案例】:2008年3月19日,某市商城大楼工地8名建筑工人在化粪池底部轧筋,机械在化粪池外墙空隙填土时,因化粪池壁是头一天砌筑,在外力作用下一侧近5米高的外墙倒塌,施工方一名技术员和2名农民工送医院救治无效而死。
施工方、劳务公司及监理方卷入纷争。
【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施工方违反施工程序,未按技术标准执行,违章作业(砌墙每天不超1.8米,也未设拉筋)。
重要原因:①以包代管,管理混乱;②监理失职;③甲方、施工方、监理方思想麻痹、监管不力。
【法律提示】:违反施工程序、规范和技术标准,盲目施工、违章指挥和作业就会埋下安全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均要承担责任风险。
偷工减料——违反强制性标准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案例】:2007年8月13日下午,某地在建的大桥发生垮塌,造成64人死22人伤,直接损失四千万元。设计桥长328米,跨度4孔,每孔65米,高42米,计划投资1200万元。
甲方为某指挥部,设计方为某交通设计院,施工单位为某路桥公司,项目监理人蒋某为设计院下属某监理公司聘用人员。
【责任认定】:因施工,建设单位违反桥梁建设规范、盲目赶工期;监理单位、质监部门严重失职;勘设单位交底不到位;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事故处理】: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均受责任追究(略)。
【法律提示】:《建筑法》第58条、第7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安全生产法》第3条、第4条、第5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21条。
钢结构屋架固定不规范——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案例】:2002年1月20日下午,某安装公司分包的车修间工程,钢构屋架地面拼装完结。
约14时30分,专业吊装负责人曹某,酒后来工地查看拼装质量,当发现屋架向北倾斜,即指挥2名工人用钢钎撬平,并加固。
因工人用力不均,使屋架反过来向南倾斜,并迅速倒下,指挥人曹某被钢构件压住,送医抢救无效而亡。
【责任认定】:直接原因是钢构屋架固定不合要求,指挥人站立位置不当,校正人员用力不均。
间接原因:①酒后指挥;②盲目施工,违反施工程序;③施工前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违反操作规程;④场地未硬化,基础松动;⑤无防护措施;⑥自我保护意识差。
主要原因是钢构件固定不规范,指挥人站位不当,工人撬动时用力不均。
【事故处罚】:公司法人、现场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员、技术员、施工员及吊装单位负责人均受到责任追究。
【法律提示】:《建筑法》第47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
横板支撑不合格——专项方案缺陷引发的施工安全事故
【案例】:2008年3月13日10时10分许,由某景区管理处投建,A公司施工总承包,挂靠在某劳务公司名下的农民工劳务队具体施工,某监时公司负责监理的游客中心楼发生垮塌。
正在顶部施工的20多名建筑工人从30多米高的钢架上摔下,造成4死5伤,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原因简析】:直接原因是高架模板支撑体系搭设质量不合格;
主要原因是隐患未改,秩序混乱,管理不严;
次要原因是工期紧张、培训薄弱、监理不力。
【责任认定】:事故等级为较大,劳务队负直接责任,A公司负主责,监理公司负重要责任,管理处负领导责任。4个责任单位和9名责任人被追责受罚。
【法律提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46条,《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