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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12000元

2018-04-18 14:30:00     张家界城市建设信息网 1191

 

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合下发文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户每年不低于1200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仍按原渠道和比例不变。

 

▲全省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征兵任务情况适当提高优待金标准,超过每户每年12000元标准的资金由各地财政自行负担。

 

据悉,之前城镇籍户口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户每年的标准是12000至15000元,农村籍户口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户每年的标准是4500元至6000元。今年起,城乡统一至最低标准12000元。

 

此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调整政策从2018年起开始执行,2017年入伍的义务兵同样享受此项政策,同时,2016年入伍的义务兵可以享受一年的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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