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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重点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2018-05-16 15:30:00     张家界城市建设信息网 1160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含落叶、垃圾等燃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包括城乡集镇、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域,荷花机场,黔张常铁路、常张高速公路、张花高速公路、张桑高速公路、张桑公路、张罗公路、张沅公路、1801线、小九公路、三王公路等交通干线附近区域。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负主体责任,在农作物收获关键时期要派专人联村包片开展宣传巡查、劝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秸秆焚烧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相关村(居)、社区对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负具体责任,严格落实宣传、发动检査等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农村居民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知晓率达到100%,并加强引导、巡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环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贵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区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巡查和执法,农业部门负责未列入城市综合管理范围内的露天焚烧秸秆的巡查和执法。

 

四、农业、城管行政执法、发改、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及法规政策,提高广大群众秸秆禁烧的自自觉性。

 

八、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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