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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贪心的代价——俩寄卖行“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8-03-28 15:00:00     张家界城市建设信息网 1111

  审讯现场

 

寄卖行不按规定收购寄卖物,合法店铺下却隐藏着违法勾当——近日,慈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主动出击,联合龙潭河派出所,在永定刑侦大队的大力配合下,远赴永顺县和张家界永定区,将两名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林某宏(男,现年34岁,湖南省永顺县人)、杨某飞(男,现年21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成功抓获。

 

2018年1月,刑侦大队民警在侦查实战中心的技术支持下,联合永顺县刑侦大队成功抓获涉嫌系列入室盗窃的覃某、覃某秋、张某国等人。

 

正所谓抓贼拿赃,为了追回受害人被盗的各种财物,三名嫌疑人到案后,其赃物销往哪里,成了办案民警查办的重点。

 

经审讯,覃某等三人供述:其盗窃的手机和金银首饰等多次在杨某飞经营的某盛寄卖行和林某宏经营的某寄卖行进行低价销赃处理。

 

获知这一线索后,办案民警立即对杨某飞、林某宏两人进行身份查证并积极部署抓捕工作。3月22日下午17时,杨某飞在永定火车站被民警抓获,3月23日下午1时,办案民警联合龙潭河派出所民警在永定刑侦大队的配合下,在永定区步行街将林某宏抓获。

 

经审讯,杨某飞、林某宏两人对于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覃某等人盗窃的手机和金银首饰等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杨某飞和林某宏两人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两人从覃某等人手中低价收购的赃物已被依法收缴,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解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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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第十九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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