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4〕111号)文件精神,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两型”住宅产业化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7〕7号)和《张家界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张政发〔2018〕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住宅产业化发展,实现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进绿色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绿色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行装配式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在建筑中的应用,依据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的要求,确定推进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的目标任务:2018年中心城市(永定城区、武陵源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15%,装配率不低于35%,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40%,采用绿色建筑的项目,装配率不低于15%;到2020年,中心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达到50%。2018年慈利、桑植两县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10%,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15%。已列入《张家界市2018年度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项目清单》的项目,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5%。
二、推进绿色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对张政发〔2017〕7号文件列入市“两型”住宅产业化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在推进绿色装配式建筑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制绿色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库,积极推动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部门间的日常管理,组织召开半年一次的联席会议;组织成立张家界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组,组织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技术审查、评估,认定项目绿色装配率等工作;制定绿色装配式建筑绩效评估考核办法,组织对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直各绿色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的年终绩效考核。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绿色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对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采用绿色装配式建筑,并将所增加的造价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指导绿色装配式项目纳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并对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减半,协调住房公积金优先放贷;制定绿色装配式建筑进入消费市场的扶持政策,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对购买绿色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的消费者,给予财政补贴政策;将绿色装配式项目建设审批纳入绿色通道,确定绿色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许可等环节的控制条件,强化建筑质量安全监管,针对绿色装配式建筑研究制定过程监督、质量监控、验收措施,落实监管中的扶持政策;组织人员调查制定绿色装配式建筑计价办法,将绿色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纳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并定期发布,对绿色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新型材料经专家组评定后予以发布推广应用。
(三)市发改委:将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对列入年度公布的采用绿色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批文中明确规定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绿色建筑占比率(单体建筑除外)的要求;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项目,在招投标核准时落实招投标扶持政策。
(四)市规划局:在提供地块规划条件时,将绿色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采用绿色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将装配率、绿色建筑占比写入规划审批条件,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
(五)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供应重点保证装配式建筑发展用地,在新建项目中将装配式建筑要求按规划意见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供地合同中。
(六)市财政局:整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研究对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和消费者以及完成任务的区县政府给予财政奖补政策;对装配式建筑计算报建费时对预制外墙板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报建费中涉及到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减半征收政策。
(七)市经信委:扶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八)市科技局:将与绿色装配式建筑相关的设计、施工和建材制造技术等列入高新技术范畴,并将该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列入科技项目。
(九)市商务粮食局:在招商项目中,积极引进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
(十)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加大绿色装配式建筑宣传力度。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对运输超大、超宽装配式部品部件车辆,给予支持,确保运输通畅。
(十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市审计局:加强对绿色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执行和资金的审计监督。
(十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装配式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并制定相应的优惠贷款政策。
(十五)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扶持并加快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设,建立管理区域内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库,将推广应用绿色、装配式建筑纳入立项、规划、审批程序,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三、绿色装配式建筑及装配率的确认
(一)2018年列入装配式建筑的项目:
1.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
2.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3.社会投资列入《张家界市2018年度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项目清单》的项目。
4.未列入《张家界市2018年度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项目清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5%。
装配率:所有项目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的,装配率不得低于35%。
(二)2018年列入绿色建筑的项目:
1.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博物馆等公益性公共建筑。
2.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3.社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房绿色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40%以上。
(三)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认定项目绿色建筑占比率、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对经认定达到扶持条件的绿色、装配式建筑,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装配式项目施工变更。因施工、技术、运输等原因确实不能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施工的,需经过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确定。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批管理流程
(一)立项审批:对列入2018年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行政审批时,都须明确绿色建筑和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技术、注明装配率要求。对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应纳入项目投资估算。
(二)制定土地使用文件:依据发改部门的批复或者核准、备案意见,对列入2018年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要求,写入土地使用批文中;对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对实施绿色、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编制出让文件时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三)办理规划手续:在确定项目规划条件时,对2018年列入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及装配率列入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绿色、装配式建筑的数量和比例,在许可证中载明装配式建筑的面积,对居住建筑面积应注明不予计入的建筑面积和奖励面积。
(四)初步设计审查: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须编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专篇,包含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适用技术、预制装配率及计算书等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绿色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报告提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审查结论。
(五)核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施工图审查报告,在《施工许可证》中载明装配式建筑
结构方式和面积。
(六)工程建设及验收: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施工,采用装配式的建造技术,绿色建筑建设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对降低绿色建筑标准、降低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并对责任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市人民政府2017年已将绿色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列为对区县党委政府的绩效评估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方案,从年度工程数量、开工情况、完成情况和项目建筑面积占比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从2018年开始,将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纳入对市直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估考核指标。考核的单位主要有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和市经开区管委会等,考核内容有明确单位分管领导及负责科室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情况、确保项目落地措施及工作情况、落实政策扶持办法和扶持力度等。
2017年,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这项指标在全省的绩效评估考核中得分很低,2018年省政府继续将绿色装配式建筑推广列为对市州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并提高了装配式建筑考核标准,增加了绿色建筑考核内容。为此,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推进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措施,确保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张家界市2018年度绿色装配式建筑绩效考核方案》
张家界市“两型”住宅产业化和城市
地下综合管廊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