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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工程实务:施工图不详的合同如何结算,应否增加工程价款?施工图纸替换招标图纸,如何结算?

2018-07-24 15:41:54     张家界城市建设信息网 1312

案例由市建筑市场与房地产执法监察支队提供


暂列金额项目配合费之争?

 

【案例】:1996年9月,某开发与某建设签订总价合同。工程总价为16751万元,由乙方直接施工的土建工程价款为6701万元,其余为暂定金额,由甲方决定是否实施及由谁实施。绿化工程暂列金额为500万元,绿化工程配合费包干为10万元。

 

《合同条件》第46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允许其他独立承包人使用其某些装置和设施,合同还约定承包人可按分项价款总额的2%收取总承包配合费。

 

《标书的分项报价》第1条载明:“配合费为土建承包人协调配合指定分包商为实施暂定金额项目所支出的费用”。 

 

甲方从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中删除了绿化工程并另行发包,并相应扣除乙方配合费10万元。另外,原定投资500万元的绿化工程减到42万元。 

 

施工过程中,乙方为绿化工程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如提供了临时设施和施工水电等。乙方要甲方支付绿化工程配合费10万元,甲方不同意支付任何配合费。乙方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补偿8000元配合费。

 

【律师解答】:暂列金额:《2013计价规范》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一种“备用金”,用来应对签证、索赔、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等发生的费用。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虽然计入合同价,但归发包方支配。

 

《2013计价规范》规定,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实施暂列金额所涉及的工程,这是暂列金额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也就是说这个项目做与不做、由谁来做完全由发包人决定,不能视为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配合费如何支付,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施工方可以索赔实际损失。“总包配合费”通常指由项目甲方直接发包和指定专业分包的项目施工配合费:含提供水电接口、提供垂直运输、土建收口、施工脚手架、竣工资料归档、物品保护、平行交叉影响、铁件预埋等总包单位的服务和配合管理责任。

 

通常按3%-5%计取。一般据项目情况,在招投标时事先约定,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都有明确的约定。“配合费计费基数”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配合费一般涉及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三个单位之间的合作,最好以三方协议的形式明确。

 

本案绿化工程属于暂列项目,基本事实是发包方删除了绿化工程,但是承包人实际提供了部分服务,因此承包人应该按照实际配合的工作量来收取配合费。所以,仲裁庭裁决补偿部分配合费是合理的,符合暂列金额的本质特征。假设绿化不是暂定项目,发包方删除了该项目,施工方可以要求赔偿。   

 

 

施工图不详细的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应否增加配筋部分的工程价款?

 

【案例】:1996年9月,某建筑与某公司签订某工业园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16751万元。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报价前应已充分理解图纸和文件,并应对其报价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

 

“风险转移条款”工程在招投标时、只有招标图纸而无施工详图,合同技术规范也无相应说明,且甲方规定投标人对标书(包括图纸、说明)不得作任何改动、补充或注释。在招标图中,沉井结构图标明井壁用C25混凝土浇筑,无配筋图,此外工程量表中也未提供钢筋参考用量,因此,甲方按C25素混凝土报价(报价中未含钢筋用量)。

 

后来甲方补充提供了施工详图,详图中标明井壁为C25钢筋混凝土,并有配筋详图。乙方按照施工详图进行了施工。

 

之后,乙方向甲方申报沉井钢筋工程价格,要求追加钢筋工程的价款,甲方不予认可并认为乙方未报钢筋价格是其报价失误,钢筋价款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对该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乙方提起仲裁。 

 

【律师解答】:从基本事实看,投标报价时没有配筋图,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时提供了配筋图,钢筋用量没有报到价格里去,现在能否计价?

 

“发包人承担图纸错漏项风险”发包人对施工图纸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承包人的提醒义务”《合同法》第257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以上是合同双方各负的义务。

 

合同约定了风险转移条款:承包人在报价前应已充分理解图纸和文件,并应对其报价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合同技术规范里没有配筋图,但是建筑技术规范里有配筋图。

 

本案不应该给承包人增加配筋部分的工程价款。

 

理由如下:

 

①按道理,设计图纸是由发包方提供的,发包方应该对图纸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是合同里约定了风险转移条款:“承包人在报价前应已充分理解图纸和文件,并应对其报价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该风险从发包人转移至承包人;

 

②承包人知道井壁项目的存在,并且按照建筑规范标准,井壁是有配筋的,承包人应该注意到这个问题;

 

③如果有疑问,承包人应该在投标前提出疑问,但是承包人没有提出;

 

④本案为总价包死,包死的范围肯定包括图纸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配筋项目不是遗漏,而是不详细。

 

因此,承包方应当承担报价风险。

 

【仲裁裁决】:是按照混合过错认定的,发包人70%,承包人30%。按遗漏项目处理欠妥。发包人承担图纸错误损失后,可以依据设计合同向设计方索赔 。

 

【本案启示】:问题的关键有两点:

 

一是究竟是漏项还是不详细?

 

二是关键是国家或者行业规范里,沉井有没有配筋。

 

像这样的案件,必要的时候,应该有一个技术鉴定,先弄清楚究竟是设计不详细还是遗漏问题,因为这是本案基本事实问题。如果是遗漏,风险转移条款起不到转移的作用;如果是不详细,风险转移条款能起作用。

 

 

招标文件理解不透,现场勘查不到位引发的结算纠纷?

 

【案例】:2002年9月,某建工与某公司签订《土方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总价包干1580万元。

 

施工中,涉及鱼塘清淤的签证单上,乙方写明鱼塘清淤不属合同承包范围,需签证,但甲方在签证单意见栏内写明,清淤工作属于合同包干范围。

 

双方对此是否包括在土方工程合同的施工范围内始终存有争议。

 

乙方坚持认为清淤在承包范围之外,应另行计价,理由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02款不包括鱼塘清淤”;2002年8月《询标答卷》只表明河道清淤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并未提鱼塘清淤费用”;“合同图纸也未显示鱼塘清淤”。

 

甲方认为鱼塘清淤不应另行计价,理由是:“投标施工方案之3.5节清淤工程中写明,本工程现场内有小水塘、河塘、鱼塘、三径塘、部分南秘塘均需要填筑,……这些部位均牵扯到河塘底的清理淤泥工作”;《投标人须知》第3条明确,现场拆除包括回填旧河道和鱼塘等;“议标文件特别说明,一切未填写报价于此细目表内之项目,均被视作包括在其他项目内”。

 

乙方反驳:“关于‘一切在议标时没有加入文件的项目,均被视作已包括在造价中’的说法,仅是对承包范围内项目而言,但对承包范围外的项目并无约束力。”双方多次争议无果,乙方申请仲裁。

 

【律师解答】:河塘清淤项目图纸里没有,招标文件里也没有,但是施工现场有,投标文件提到了。

 

我认为不应该增加河塘清淤的费用,主要理由:

 

①承包人已勘察过现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项目的存在,应视为该项目已含在报价中;

 

②这也是一个总价项目,总价项目的报价依据包括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规范标准、现场情况等,包死的范围不是工程量清单,是上述全部资料;

 

③河塘清淤项目虽然在图纸里没有,招标文件里也没有,但是在施工现场是看到的,投标人在投标施工方案里提到了,说明勘察现场时投标人是明知的。承包人是根据现场情况制作施工组织设计的,现场是怎样的实际情况,你是充分了解的,报价是全包括的。

 

④招标文件里有风险提示条款:“议标文件特别说明,一切未填写报价于此细目表内之项目,均被视作包括在其他项目内”。 

 

【仲裁裁决】:报价遗漏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施工图纸替换招标图纸,如何结算?

 

【案例】:2000年5月,为建设某工程,某公司公开招标,发出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称一版图)。

 

5月25日九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图纸进行了投标报价。

 

6月2日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九建为中标人,中标价为九建依据招标图纸所作的报价。双方据此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价格包干。 

 

6月24日,设计单位致函某公司:“现将补充完善的完整全套图纸一起作为新版,发给贵办,请发给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将原已发招标部分图纸统一替换作废”。

 

8月25日,九建在开工前又收到该新版图纸(称二版图),并据此进行施工。

 

2001年12月15日,应九建要求,某公司就“图纸替换造成工程结算变更”事宜致函九建,明确“工程结算造价按照新版图计算,按原投标报价的材料价调整价差,统一取费下浮”。但某公司后又认为该函不真实。 

 

2004年3月26日,九建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造价鉴定单位,鉴定结论为:按照一版图不考虑二版图的造价为8020万元;直接按照二版图的造价为8221万元。 

 

【法院判决】:按新版图结算。

 

【律师解答】: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招标图招标、确定价格、签订合同,但是施工时换了另一套,或者换了一部分图纸。

 

这是一种典型的设计变更。因为图纸是合同计价的内容之一,图纸变了,包死的基础变了,自然引起价格的变化,即使双方没有约定按照新图结算,只要没有明确约定按一版招标图结算,肯定要按新版图结算。

 

但是计价的方式必须按照招投标时确定的方式来计价,否则的话,会构成实质性变更,因违反《招投标法》第46条而无效。

 

这里有一个[案例],跟大家讨论。招标用A版图,固定总价合同6000万元。签合同、施工用B版图,B版图跟A版图比较,不仅有设计变更,而且增加了好几个项目,导致工程量大增,但是价格还是6000万包死价。

 

完工结算,加上清单漏项,工程款近1.3亿。发包方坚持按“6000万+B版图变更的部分”结算,承包方要求按“6000万+两版图差额=1.3亿” 结算。

 

《招投标法》第46条: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图纸是A版,理应按A版图签订合同,现在按B版签订,是不是构成实质性变更?

 

 

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

 

【案例】:2001年4月28日,置业公司将其住宅工程项目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建,《施工合同》约定价格按平方米包干;其中,室内墙面装饰、顶棚装饰(主要工作内容为白水泥批嵌)等按平方米单价包干。

 

双方另约定,增减项目按实结算。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施工图纸中标明室内墙面、顶棚白水泥批嵌时应粉刷。实际墙面做了粉刷和白水泥批嵌,顶棚未做粉刷,直接做了白水泥批嵌。

 

2001年12月23日,乙方正式开工。2003年8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时,甲方认为因顶棚未做粉刷,应扣除粉刷的价款。乙方不同意扣款,争执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甲方扣除相关费用。

 

【律师解答】:合同里有粉刷的内容,可以视为报价里是包含粉涮工作内容的。

 

这案例涉及单价所包含的内容,或者说单价的内涵问题。

 

施工方所报的单价里包含了具体措施和施工内容。图纸里、合同里明确了粉刷这个项目,施工方就必须粉涮,因为你报的价格里有这个工作内容,否则,就是偷工加料。甲方不仅可以扣除这部分费用,还可以追究施工方的违约责任。

 

 

甲供材用量结算纠纷?

 

【案例】:1993年11月26日,某公司与某建筑签订《住宅楼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主体工程正负零以下,钢材、木材、水泥、玻璃四大主材由乙方采购,数量以预算分析量为准,单价、数量由甲方认可签证,决算时以材料价差列支;

 

主体工程正负零以上,四大主材由甲方按定额预算价供应,价款(按预算价格乘以供应数量)从应付进度款中扣除。

 

1994年1月20日,甲方向乙方供应木材232.521立方米。1994年3月1日,乙方进场开工。

 

完工后,发现甲方开始供应的木材数量超出该工程定额用量129立方米,剩余的部分乙方一直未予退还。

 

甲方要求退还其超供的木材,而乙方以浪费、损坏为由不能退还。甲方则要求其按实际购买价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解答】:“甲供材料”简单来说就是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这是在甲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的。

 

凡是由甲供材料,进场时由施工方和甲方代表共同取样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上。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在施工合同里对于甲供材料有详细的清单。

 

从法律角度讲,甲供材最大的特点就是改变了施工方和发包方的工程质量责任。甲供材比乙方包工包料的法律关系复杂得多。

 

作为施工方,对甲供材的义务:①共同检验义务;②保管义务,收取保管费;③合理用量;④剩余材料返还义务。

 

用量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超过比如定额用量的多少对施工方要有处罚措施。本案合同并没有约定用量多少为合理,但是约定的是按定额计价,那就可以用定额来约束施工方的用量。

 

关于超供应的部分,施工方有保管的义务,应该归还给发包方。以消费、损坏为由不退还抗辩不能成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方要证明实际供应数量。如果是工程量清单计价,鉴定用量的话,也是依据定额。

 

工程量清单实际上也离不开定额,尤其是材料的消耗量,相对稳定。比人工、机械消耗量要稳定的多。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工程量计量的差别?

 

【案例】:2001年10月,某地产与某建工签订《土方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填土固定单价26元/立方米,总土方量暂计90万立方米,工程价款按实结算;进度款按每月乙方报送经工程师审核后工程量的70%付款;尾款在竣工并经审计后支付。

 

 2002年12月,因工期拖延,甲方解除了合同。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用目测估算90万立方米完成比例。按照工程师出具进度审核报告,乙方共完成了89万立方米土方。

 

合同解除后,甲方委托专业机构测量已完土方量,同时通知乙方参加,但乙方未参加测量过程。测量结果为实际完成土方量68万立方米。测量完毕后,甲方委托其他单位完成了后续工程,后续工程土方量为35万立方米。

 

 乙方不认可68万立方米的测量结果,于2003年12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甲方按照其运土量120万立方米支付工程款。 

 

【律师解答】:这是一个单价合同。这个案例涉及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对已完工程量的计量方式的差别。

 

总价合同是针对固定的工程范围包死的,工程量风险和价格风险是由施工方来承担的。在承包范围内,除了设计变更、增减项等需要准确计算工程量外,其它是不需要准确计算的,通常情况下只计算形象进度或者里程碑进度,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但是单价合同就不一样了,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是据实结算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按阶段、按进度准确计算已完工程量,并经双方确认,包括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工程完工后,累加在一起计算出总工程量,作为结算的依据。

 

本案中用目测的方式计算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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