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俭
经查实,你公司承建的张家界印象城第一期地下基坑支护、底板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张家界市大庸路鸽子花酒店对面,工程合同价款6000000元,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擅自施工建设,至今未完善相关报建手续。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12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17〕238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建发〔2017〕128号)第七十二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无证施工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拟对你单位处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国库管理局,(单位名称:张家界市建设局,单位代码:20401,项目代码:99999901,项目名称:罚没收入,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南庄坪支行,收款人账号:1909010229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