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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工程实务:监理单方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有效?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可否拒绝交付工程?

2018-08-22 16:33:28     张家界城市建设信息网 1025

案例由市建筑市场与房地产执法监察支队提供


修复费用应如何承担? 

 

【案例】:2000年12月29日,某教育与建工公司签订《承建合同》,约定学校的三幢宿舍楼的水电、土建等工程由建工承建,暂定造价1650万元,按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全部工程款。工期为2001年1月31日起6个月内完工。

 

2001年9月6日,在尚未验收情况下,应甲方要求,建工撤离施工现场。其后,工程投入使用,至今未组织竣工验收。

 

2002年初,因甲方拖欠1500万元工程款,建工提起诉讼。随后,甲方因宿舍楼层高不符合合同要求,提起反诉,要求建工支付加固费3800余万元。

 

法院分别委托三家专业单位出具了三份鉴定结论。其中,质量结论是:宿舍楼层高误差10多厘米,加固维修方案是将框架柱截断,后用千斤顶同步顶升,最后焊接钢筋、浇筑混凝土;加固修复费是3849.1万元。

 

建工认为该加固整改方案不可行,且存在安全隐患,不同意支付该加固修复费,双方由此争执不下。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

 

【高院判决】: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并没有违反强制性标准,不影响安全使用,最后采取了折价补偿的方式,扣减工程款50万。    

   

【律师解答】:施工方起诉要求支付1500万工程款,业主反诉要求赔偿修复费3800万。双方都是依据合同起诉。

 

根据鉴定报告,楼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高度,比图纸低了10个厘米,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该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从合同约定来看,发包方要求修复是有依据的。花费3800万去顶升加固10厘米,很不经济,顶升难度大,弄不好会有安全问题。

 

这个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监理单方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有效?

 

【案例】:2000年6月13日,某建筑与某公司签订某公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2000年10月25日开工,2001年8月31日竣工,工程质量评定部门为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0年10月25日,甲方与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监理人有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2001年8月16日,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同日在竣工报告上签署“符合优良标准,同意验收”。随后,甲方接管并使用了该工程。

 

2002年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被乙方诉至中院,中院判决某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甲方不服,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且装修工程有质量问题为由向高院申请重审。中院认定监理单位签字的验收报告无效,发回重审。

 

【法院最终判决】:验收报告无效,理由是监理超越授权范围。 

 

【律师解答】:发包方给监理的授权不包括质量验收,按施工合同约定验收由市质量监督站完成。这是甲方要求认定验收报告无效的合同依据。

 

本案监理的行为是否有效,关键是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者事后追认。

 

①如果承包方不知道发包方对监理方的授权范围,可以认定监理方签发的竣工报告是有效的,因为作为承包方有理由相信监理方是有权限的,构成表见代理,验收报告有效;

 

②因为监理无权验收,所以监理签发的验收报告属于效力待定,后来业主接管使用该工程的行为是对监理签发的验收报告的追认,或者是对质量的认可,认可了质量就是验收了,再质疑竣工报告的效力已经没有意义了。所以,两种情况下,监理行为都是有效的。

 

 

竣工验收后可否以工程质量为由扣竣工结算款?

 

【案例】:1995年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1997年10月15日,经市质监站质量检验,认定为合格,同意交付使用。双方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1997年11月1日。

 

之后双方进入竣工结算环节。1997年12月2日,甲方致函乙方提出大理石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进行整改。双方协商确定了整改方案,但乙方却没有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在竣工结算对账过程中,甲方提出因大理石地面色差问题并且没有进行整改,应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回7.48万元。

 

乙方以大理石并非材料部分色差为由不同意承担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导致工程款迟迟不能支付。

 

1999年6月4日,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起诉。

 

【法院判决】:认定没有理由扣留结算工程款

 

【律师解答】: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现了大理石色差,在保修期内,施工方应该履行保修义务。双方协商的整改方案应该是保修方案,保修的费用应该出自保修金,这个已经从工程款里扣留了。再以质量为由扣竣工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双方另有协商约定。

 

 

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可否拒绝交付工程?

 

【案例】:2001年7月20日,某建筑与某置业订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某小区工程,开工以《通知书》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竣工日期为准,工期为580天;

 

当乙方未能按约竣工时,按总投资额的日万分之二进行补偿;

 

合同未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交接的期限。

 

8月5日,进场施工。580天工期之后,乙方未能竣工。之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支付1000万进度款,乙方保证于6月10日竣工。2003年11月24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与业主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3年9月底,工程竣工前,乙方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并拒绝在付款前与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因此不能与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业主就将情况反映到相关政府部门。

 

后经政府部门协调,双方就工程交接问题达成意向,即甲方向乙方支付250万元,可向业交付住宅及商铺钥匙。12月24日,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后甲方起诉请求判令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和赔偿。

 

【法院判决】:施工方已构成违约。根据司法建议书签约确认并已公证的甲方因逾期交房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335万元。

 

【律师解答】:这个案件涉及三个问题:

 

①以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不交付工程有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不付款就不交房”,否则,不交房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是违约赔偿责任。

 

②双方没有约定工程交付时间的,如何确定应交付时间?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4款来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按照约定交房是施工方的合同义务。双方没有约定交房时间,施工方也不能无期限的拖延不交房。就这个案件,业主催告后就应该交房,否则就是违约了。

 

③关于违约赔偿问题。施工方的违约分成两段:一是逾期完工,二是逾期交房。预期竣工违约金和逾期交房导致小业主的租金损失都要施工方承担。本案业主的损失,已经法院判决支付,已经实际发生应该由施工方承担。

 

 

未经验收使用工程,后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何种质量责任?

 

【案例】:1993年5月8日,某国际大饭店筹建处与建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建某大饭店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

 

1996年6月4日,筹建处接管整个工程,并投入使用。1996年7月11日,某大饭店向城建局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请求对工程验收,后因某大饭店未交纳政府部门相关费用,验收工作未能进行。

 

此间,某大饭店又多次要求乙方对竣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整改。乙方依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1997年1月22日,筹建处原工程部负责人老李签认“维修整改完毕”。

 

1997年6月,某大饭店主楼客房部一楼非承重墙局部开始出现裂缝。7月21日,质监站对质量问题鉴定后,认定一楼非承重墙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压缩变形和湿陷下沉引起的。同时认为设计、施工、勘察、建设单位均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然而就质量责任的归属问题上,乙方只愿意承担质量鉴定中认定的责任,而甲方则认为乙方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法院判决】:乙方只对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承担责任,对其它已验收合格并过了保修期的,不需再承担违约责任和保修责任。案件发生在93年,但是理念跟后续的司法解释是吻合的。

 

【律师解答】:施工方质量责任:①施工期质量责任(即缺陷返修责任返修、不能或不宜返修的折价赔偿、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②竣工验收后质量保修责任、③寿命期质量责任(即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施工方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终身负责制,对业主承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是按照合同关系来定的。对外还会有侵权责任)。

 

关于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质量责任的法律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案件程序问题:此案质量鉴定结果证明,勘察、设计、施工、业主均存在问题,但是业主起诉的是施工方,要求施工方承担的是合同责任,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勘察、设计、业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业主能不能将勘察、设计、施工一并起诉?一般一个诉讼只涉及一个法律关系。

 

实务中,一般采取追偿制: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勘察、设计过错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勘察设计追偿。

 

 

未找到质量问题原因,维修费谁承担?

 

【案例】:2002年8月28日,某公司与某工程订立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某大厦幕墙建造工程。

 

2003年9月18日由某公司、监理单位、合兴工程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单》,确认工程竣工,质量评定为合格。

 

此后,大厦幕墙发现玻璃“花脸”现象。甲方要求乙方消除玻璃不洁问题。经商议,决定由另外负责工程内装饰施工的单位打开玻璃内侧的装饰台板,由乙方派员对玻璃进行擦拭清洗,清除垃圾后再重新恢复装饰台板,消除了玻璃“花脸”现象。

 

清洁工作中,内装饰施工单位打开台板以及恢复台板所发生的费用,经工程审价共计15.67万元。乙方认为此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但是包括联达公司、合兴工程在内的建设、监理等各方不能确定玻璃“花脸”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乙方认为在质量原因不明确的情况下,自己不必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甲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方承担15.67万元质量缺陷修复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为原因不明,施工方无需承担保修责任。

 

【律师解答】: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比如设计、材料、施工等,究竟是不是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业主有举证的义务。

 

保修义务是一种合同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施工方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施工方才应该履行保修义务。

 

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或者原因不明的质量缺陷,施工方可以拒绝修复。

 

这种案件,甲方有两个证明责任,一是证明质量缺陷是施工原因造成的;二是通知维修义务。两个条件缺一个,施工方都可以不承担责任。

 

本案从有利维护自己权利角度讲,双方都有失误。

 

施工方: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这是对的,但是在没有查清原因的情况下,配合委托第三方修护的行为会被业主认为是对质量责任的认可。

 

甲方:还没有弄清楚具体原因的情况下,就安排维修,陷入被动。

 

施工方应对如何应对保修?

 

①接到保修通知后,要立即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协助配合调查。原因查清后,积极配合制定维修方案。尽量不让其它施工队伍维修,因为设计费和维修费不好控制,最终费用是出在保修金里的。

 

②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有通知的义务,如果业主不通知,直接找其他人维修,施工方可以不承担修理费。如果业主通知了,业主应该举证。

 

③在没有确定原因之前,不要组织整改,整改了就说不清楚了。

 

 

施工方采购的水泥不达标,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责任承担?

 

【案例】:1994年8月26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花苑的多层住宅楼。合同约定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

 

之后,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1994年签订《材料供应协议书》第2条:施工用的水泥、钢筋、石子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1995年8月10日,房屋完工,质量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

 

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仅5年,住户就纷纷向某房地产公司反映房屋地坪起砂、墙面开裂,门窗开关不灵等各种质量问题。舜湖房地产公司即委托市房屋专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查明房屋的混凝土强度80%不达设计要求,政府主管部门明确通知该房屋不能继续使用。

 

某房地产公司在向小业主赔偿经济损失后,又向某建筑公司追索。双方争执不下,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本案属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施工方对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保修责任。

 

案件所涉及三个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和消费者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和施工企业合同关系》、《施工企业和水泥销售商买卖合同关系》。

 

案件的受害人是开发商和购房人,致害人是施工人和水泥销售商,同时施工方也是受害方。

 

开发商依据《购房合同》向业主赔偿了损失。然后开发商依据《施工合同》起诉施工企业,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开发商的损失包括两块:建筑物缺陷损失和赔偿业主的费用支出。

 

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可依据《水泥买卖合同》起诉水泥销售商,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损失包括上面两起案件造成的损失。

 

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施工方起诉水泥供应商的诉讼时效,应该从质量鉴定结果出来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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