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及征收范围
1、滨河路(观音桥至宝塔岗段)思善桥北侧匝道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张定政公〔2017〕20号),征收范围为永定区崇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滨河路(观音桥至宝塔岗段)思善桥北侧。具体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房地产评估机构为张家界泰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二、房屋征收部门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网或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网站。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6、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7、《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政发〔2015〕13号);
8、《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六、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八、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债务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依法解除抵押合同。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事人重新签订的抵押协议或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实施补偿。
九、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